陈先生误转5000元给对方的微信截图。 陈先生供图
广西省北海市的陈先生近来非常郁闷,他通过微信转账时,误将5000元转给了陌生人,对方领取后不愿退还误转的钱。陈先生用尽办法想把钱要回来,无果,最后还被对方拉进了黑名单。(据4月6日《南国早报》)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明确:“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对不当得利,法律层面规定的非常详细。
新闻中的陈先生不小心将5000元钱转给了陌生人“吴敏珊”,且不管陈先生怎样恳求,即便同意给对方500红包,“吴敏珊”也置之不理最终将陈先生“拉黑”。对方明知陈先生转错账,接收钱后拒不返还,当然属于不当得利。况且是5000元的金额,很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占刑事犯罪。
然而即便法律层面的条文如此清晰,但陈先生依旧一筹莫展。联系了微信客服、派出所以及法院。微信客服给的答复是:微信方面的确有各个用户的信息,但必须保密,建议报警。派出所的答复是:这种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建议通过法院起诉。而法院给的回复是:必须明确被告人,找不到被告人,无法受理案件。也就是说,陈先生转了一圈,又触摸到了“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尴尬和无奈。而类似陈先生的“微信转错账”后的遭遇,其实媒体已经不是三两次报道了。
目前微信已经成了公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离不开的交流工具,因其有转账支付功能更是让人体验到了无现金交易的“美感”,然而这两年像陈先生一样“微信转错账”的事情越来越多,应该引起平台运营方、公安部门和法院的关注。新闻中的讲述就颇有“意思”,法院因无法提供对方身份信息,无法起诉;再次找到微信客服,对方称,除非司法机关出具证明或者由司法机关来调取有关资料,他们才能提供关于“吴敏珊”的信息……平台和法院的道理冠冕堂皇,但当事人的陈先生的权益却被挤兑得“荡然无存”,这不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逻辑。
曾经有人支招,微信支付应像即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一样,微信平台也应有撤回功能,但如此一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体验,不是一种良好的选择。纵观各地再三发生的“微信转错账”事件,只要公安机关、法院和平台能够尽职尽责,完全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帮当事人追回本不该损失的钱财。就公安机关而言,涉案金额没达到立案标准并不意味着就拒之门外,只要当事人有微信记录证明确实是“微信转错账”,完全可以给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证明帮其维权。而用户注册并使用微信,就说明用户和平台构成了合同关系。既如此,当用户将钱款错转他人,造成另一用户不当得利,平台有责任向受损方提供不当获利方的个人信息,这与保护用户隐私并不矛盾。如果平台能直接与对方沟通,协助解决问题,岂不更好吗?如果能够在平台上解决问题,也可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消耗。
不可否认,“微信转错账”都是用户自己的失误导致,但一句“使用有风险,转账需谨慎”并不能让平台、公安部门等置身事外、隔岸观火,相关方还需认真读懂“为民利民”这几个字的含义。
“微信转错账”不能只让用户“喊冤枉”!(樊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