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愿继续和他谈恋爱,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割开对方和自己的颈部,意图同死……
期间对方激烈地反抗,附近的人闻声赶来,他仓皇离开现场。他说自己受过特种训练,可以控制好刀割的部位和深浅……
他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法院会如何判决?
辽宁男子李兵,小学文化,没有一份正式的工作。之前和张丽谈恋爱,因琐事对方不想和他继续相处下去,但他不想放弃这段感情。
2015年1月初的一天,李兵在沈阳市浑南区某超市的库房,因张丽拒绝与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他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割开张丽与自己的颈部,意图同死。
期间,张丽产生了反抗,李兵始终控制住对方不让其离开。张丽用脚将室内的电脑蹬倒并用手砸其他东西奋力呼救,使外面的人听到喊声来救她。
听到张丽的呼喊声后,该超市店员赶快跑到超市库房,他发现张丽已受伤,见状李兵遂离开现场。
同年1月底,公安机关将李兵抓获。经鉴定,张丽颈部切割伤为轻伤一级。
李兵辩称,他没有杀害张丽的故意,他只想伤害她,让她回心转意。李兵还辩称,他在部队受过特种训练,可以控制好刀割的部位和深浅,张丽没有生命危险。
对此,李兵的辩护人辩称,李兵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李兵受过特种训练,其只有伤害张丽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综上,李兵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李兵因个人感情纠葛,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张丽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的李兵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李兵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查,本案中李兵在将张丽割伤后,在张丽央求其救治自己时说“咱俩一起死”,结合现场的录像资料证实,李兵在张丽受伤后阻止其离开和呼救。李兵虽然经受过有关的搏杀训练,但他对张丽实施割伤的部位足以致张丽死亡,且张丽颈部被割伤致其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构成轻伤一级的事实再次表明,李兵对张丽实施的割颈行为不能进行有效控制,上述事实表明,李兵主观上对张丽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系间接的故意杀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李兵系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李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