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四种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垫付。
昆明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来源包括省级拨付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存款孳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对无名死者的赔(补)偿金,也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办法》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且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经上级、本级政府批准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等四种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说明。
《办法》规定,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向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受害人身份不明或遗体无法辨认的,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暂记在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案件侦破后,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人后及时开展垫付款追偿。
《办法》自2017年4月12日起施行。
昆明日报 首席记者殷雷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