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社会力量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2017年度,全省拟遴选30家(名)左右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其中,每家机构奖励20万元,公布为“山东省引进人才工作示范机构”。对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个人,根据引进人才层次进行奖励,对推荐引进第一类人才的,奖励20万元;推荐引进第二、三类人才的,奖励10万元;推荐引进第四类人才的,奖励5万元。
《通知》规定,在推介高层次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申报。其中,中介机构是指具有从事人才事务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组织是指经山东相关部门认可的海内外人才联谊组织、引才引智工作站和人才协会等;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人才中起直接关键作用的自然人,不包括山东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组织人事人才工作的人员。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后,由起决定性作用的机构和个人进行申报。
推介的人选应为近3年(2014年1月1日之后)来山东工作并已取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厅颁发的《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的高层次人才及从山东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引进到山东并入选泰山学者工程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
同一名引进人才,对机构和个人不重复奖励;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已获省人力资源服务业专项资金奖补或引进外国专家中介机构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对提供虚假材料、引进高层次人才未实际落地或未开展实际工作的,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相关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进行申报,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推介人(机构)并骗取奖励的引进人才,收回服务绿卡,终止相关补助或政策待遇。
《通知》要求,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于2017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纸质件、扫描电子版(各1份,电子版材料需与纸质材料一致)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