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近日出台文件,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把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山东要求,全面落实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参保政策,根据本地区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标准不高于低保对象资助标准。
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要求,对参加大病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医疗费用每段补偿比例提高5%,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使用经省统一组织价格谈判的抗肿瘤分子靶向药和治疗其它疾病的特效药不设起付线。
山东提出,各地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等因素,2017年年底前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进一步细化重特大疾病认定标准,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
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水平要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金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目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对救助病种有一定要求。从按病种救助转向按费用救助,就是为了帮助患有大病医保之外疾病但又急需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根据他们的花费金额给予救助。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对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救助对象,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对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上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总费用为救助基数,对照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齐 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