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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海南出台政策 停止对第3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7  来源:南海网
核心提示:我省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 购买第三套房停发住房公积金贷款海南日报海口4月16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范杰科)省住房公积金

我省执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标准

购买第三套房停发住房公积金贷款

海南日报海口4月16日讯(记者孙慧 通讯员范杰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今天对外公布,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精神,我省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该规定自4月15日起执行。

按照相关规定,我省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家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房管部门的现有住房登记记录。缴存职工家庭无现有住房登记记录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用于改善性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职工家庭有两套现有住房登记记录,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执行第三套住房贷款政策,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承诺办理制,缴存职工应按照真实情况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承诺书》,所提供材料和信息均应真实。凡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一经查实,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

南海网独家整理:海南限购令来了 这时买房注意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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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限购限贷突如其来这时买房注意啥?

1、合同中约定好相关事宜

买房签订定金合同或购房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好,如若因限购限贷政策,导致买房人失去了购房资格或者买房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拿回已经支付了的购房款、定金等。

因限购导致买房人失去买房资格,属于不可抗力,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而因限贷,导致买房人需要多缴纳首付,其不属于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如果因为限购限贷,买房人要多缴纳首付但仍有买房资格,是不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的。

2、及时办理网签

一般限购政策发布后,有具体的实施时间,在该时间前,按照原来旧的政策执行;在该时间后,按照新的限购政策来执行。一般来说,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平台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平台房屋转让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以,在买房后,要及时去办理网签。

3、留好相关的凭证

看房选房过程中,与中介或置业顾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能体现一些时间特点的凭证(比如定金合同、认购书、单),个人一定要留好。很多时候你来不 及办理网签,也许(是说也许哦,不代表一定)这个能帮上忙,它证明你早就有买房的意向了。在具体实施中,这个也得因部门、因人而已,并非完全有用。说白 了,也是要靠运气的。

在买房时,最好还是及时办理网签、在购房合同和定金合同中约定好相关的事项、留好买房凭证,三管齐下,确保万无一失。

权威解读来了!海南购房限购令这些细则请注意

4月14日,购房限购政策通知出台后,省住建厅、国土厅和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共同联合对限购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商品住宅包含哪些?

答: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不包含保障性住房。

二、非本省户籍居民如何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是指户籍登记不在海南省范围内的居民。

三、居民家庭如何认定?

答:居民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以居民户口登记簿为准。

四、非本省户籍居民限购中“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怎么认定?

答:非本省户籍居民拥有1套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均认定为该居民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

五、限购限贷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如何界定?

答:2017年4月1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2017年4月14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购房居民,可凭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首付款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单、购房转账单)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继续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和执行原有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六、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比例怎么确定?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我省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七、“限贷”政策是否包含个人公积金贷款?

“限贷”政策不包括个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何认定限制转让的新建商品住宅?

2017年4月14日前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在限制转让范围之内。

在海南省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在海南省无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的居民家庭(含省内外),在2017年4月14日后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以交易合同已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2017 年4月14日后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前款限制转让商品住宅的约定将作为明确条款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九、如何确认交易资格?

答:居民购房或转让前要先提供交易承诺书,承诺具备交易资格,并到所在市县房管部门确认交易资格后,再签订房屋交易合同,进行网签备案。如在购房或转让过程中,经核查不具备交易资格或承诺不实的,将取消其交易资格,一定时间内不得再次进行交易。

十 限购政策实施下,如何合理安排保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

答: 限购之后,各市县做好存量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特别是摸清在建、闲置的商品住宅用地的情况,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加快存量商品住宅用地的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

对住房库存消化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等存量住宅量大的市县继续实施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的政策。对住房库存消化期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将综合根据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以及住房销售价格等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

对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指标紧张、住房库存消化期较小且商品房销售价格增长较快的市县,将适当增加相应市县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计划指标,各市县根据保障性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情况,结合本地区拆迁补偿安置用地计划情况,编制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用地落实计划,保障群众住房刚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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