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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 辽宁5部门联合发文规范“暂予监外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8  来源:沈阳晚报沈阳网
核心提示:4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今后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不再由省司法厅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而改为辽宁省政府指定的40家定点医院进行。

4月1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今后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不再由省司法厅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诊断鉴定,而改为辽宁省政府指定的40家定点医院进行。

40家定点医院沈阳有10家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确定了辽宁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由辽宁省政府指定的40家定点医院进行。这40家定点医院分布在全省14个市。其中,一般疾病诊断检查医院31家,沈阳地区有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沈阳七三九医院、康平县中医院;疑难重病诊断检查省级重点医院5家,均在沈阳,分别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盛京医院、第四医院和辽宁省人民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精神疾病诊断检查医院4家,沈阳地区有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罪犯能否监外执行需过医院检查关

《意见》明确要求,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鉴别,由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组织省政府指定医院两名以上具有医疗专业资质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小组确认后,报监狱长、看守所所长、人民法院院长审核。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委托单位应当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诊断检查委托书》,由医院指定部门及时安排诊断检查。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建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档案;建立罪犯诊断检查“绿色通道”,为罪犯挂号收费、诊断检查等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协助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共同做好罪犯诊断检查期间的监管安全工作,保证诊断检查及时有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违法办监外执行者将从重追责

《意见》要求,受委托的省政府指定医院一般应当自收到委托书后十五日内出具罪犯病情诊断检查结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后一律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裁判文书一律依法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王立军通讯员严怡娜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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