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站昨日对外公布《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原政策继续享受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还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时限。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七类人员,落实“分类施保”救助政策,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对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健全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及时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扶贫标准。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从2017年起,各市级民政、扶贫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扶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