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异地贷款 第二套房首付50% 第三套房停贷
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5月1日起执行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冯耀华) 4月21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新政策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说,为切实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相应调整:
一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是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5万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此外,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月还款额也有规定,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各受委托银行应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资金的真实性,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通知》要求本次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