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财产因房东疏忽受损能否以赔偿款抵扣租金?
法官: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租户不能拒付租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李晓) 房东因为疏忽损坏了租户的财产,租户在要求房东赔偿损失还没有结果时,便以赔偿款抵付租金为由,拒不支付租金。双方为此纠葛了几年,打了几场官司。4月17日,记者从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定,租户需支付租金和房屋占用费达80多万元;至于房东应该赔偿租户多少损失,因为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还要进一步审理。
2012年7月18日,南宁市某市场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将其名下位于良庆区某市场二楼物业,以每月2.8万余元的价格租给施某开家具城。可合同签订半年后,施某开始拖欠租金。原来,2012年12月的一天,该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忘记关闭用于清污的消防水栓,致使消防栓的水大量流入施某的家具城,家具城木地板及所有家具均遭到浸泡。施某认为,这一泡给他造成76万多元的经济损失。
施某事后将该服务中心告上良庆区法院,索赔76万余元损失,并要求以赔偿款抵付租金为由,拒不支付租金。2015年8月,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服务中心需向施某赔偿经济损失53万余元。服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去年8月,南宁市中院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民事判决,发回良庆区法院重审。
另一方面,某服务中心早在2013年7月就向施某发函,通知施某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并限施某10天内搬离。但施某一直未腾空场地,也未支付租金。某服务中心遂向良庆区法院起诉施某。
良庆区法院认为,施某未依约按时支付租金,某服务中心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至合同解除时,施某已欠付5个多月的租金。因此施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除去3万元押金外的租金11.96万元,并支付3.5万余元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某服务中心有权收回该物业,但施某一直未将家具等物品搬离该物业,直至某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10日将该物业内的所有家具等物品搬离。因此,施某还应按照房屋租金标准,支付两年多时间的房屋占用费70.9万元。
法官说法:施某认为自己的家具受损,是因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忘记关闭用于清污的消防水栓所导致,在该服务中心未赔偿其损失之前,他不支付租金和不腾空房屋是合理的。但从法律层面看,该事件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与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某服务中心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作为施某拒付租金和拒不搬离的理由。如今施某的赔偿款还没理清楚,就因为一直占着物业两年多,被判支付巨额房屋占用费,这个“学费”确实有点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