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贾云娇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日前市安全监管局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记分管理。
据了解,一个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年12月31日自动清零,各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公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记分情况。危化品企业如有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违法行为将被计入1分至3分不等的分值。
在记分周期内,企业累积分值达到6分以上、12分以下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参加所在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拒不参加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累积分值达到12分及以上的,将被列为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采取挂牌督办、增加安全生产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等措施,督促和警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