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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 六旬老太挖野菜途中遇狗摔骨折 谁来负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5  来源: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骑车载着老伴去挖野菜,不料,途中遇到两条狗,六旬老太因为害怕直接从后车座上摔下来骨折……

骑车载着老伴去挖野菜,不料,途中遇到两条狗,六旬老太因为害怕直接从后车座上摔下来骨折……

老人的子女称狗主人应该给老人看病,直到老人病情恢复;而狗主人则认为,他们同意了我才给拿的1000元钱,是不是狗的原因还是另一回事。

事发后,老人已经报警。辽沈晚报记者也从警方证实了此事,“我们出了现场,之后双方协商的。”

六旬老太去挖野菜 途中遇两条狗摔成骨折

24日下午,谈起母亲受伤的事情,沈阳市民王女士还很气愤,“老人受伤了需要住院治疗,他拿1000元就算完事了,都过去两三天了,他也没问问老人的病情……”

王女士介绍,4月22日上午10时许,他父亲骑自行车载着母亲准备去挖野菜,当他们行驶到沈阳市创新路一处鱼塘时,“突然窜出来一条狗,咬住了我妈的裤脚,我妈吓坏了,直接从后车座上摔下来,当时就不能动弹了,腰部和手腕都很疼。”

王女士称,见老太太起不来了,老爷子直接报警;与此同时,一位30多岁的男子从鱼塘走出来,“他说自己是看鱼塘的,这狗是老板养的,当时狗是用铁链子拴的,链子有3米多长。”随后,鱼塘的老板张先生也来到现场。

接到老人的电话,王女士急忙赶到现场,“我到那里后,我妈还在地上坐着,腰疼得特别厉害,无法站起来,两人搀扶着才能走。”

24日,王女士说,鱼塘附近没有标明有狗的指示牌,没有笼子,“这么大的狗突然窜出来,是谁都会吓一跳。” 王女士给辽沈晚报记者提供了一些视频,视频显示,两条狗分别拴在两根柱子上,它们不停地叫;不远处一位老人坐在地上,“当时狗都没叫唤。”

1000元收条 双方意见不一引纠纷

事发后,王女士带着母亲到附近的医院检查,“当时就检查了腰和手腕,结果显示左手腕受伤,需要住院治疗,大概得三四千元。现在我妈的左手腕还不能转动,并且还肿胀着呢。”

看着受伤的母亲,王女士着急上火,“鱼塘老板就给了1000元钱,还让我写了一张收条,‘收到XXX的1000元,下面还有我的签名。目前,我妈的身体还没完全恢复,他给的1000元快用完了,其他的误工费什么的我都没提,但是他得把我妈的伤看好。”

随后,记者联系到鱼塘老板张先生,他告诉记者,“我们养的狗有8个月大,平时看到人都是叫唤的,不咬人;另外,我们把狗拴在鱼塘旁边,狗链子有3米长,能够到马路上,主要不让其他人靠近鱼塘,以免发生危险等。”

事发当日,张先生也和受伤老人一起去了医院,“当时我给他们拿的检查费,后来我们协商我给他们拿1000元,他们也答应了还写了收条,要是他们不认我不能给他们拿1000元。检查费加上这1000元也近1500元了。”

张先生说他也非常气愤,“我们也没看到老太太哪里流血,衣服也没有破的地方,是不是狗的原因造成她摔伤,还是另一回事呢。”

新闻延伸:沈阳三环内每户准养一只犬

24日下午,记者也从警方证实了此事,“当时,我们接到报警后出现场,老太太在地上坐着,两条狗用铁链子拴着。最后,他们双方协商处理的。”

随后,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依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重点地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一般管理区内,每户一般准养一只犬。

另外,《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养犬人应当在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养犬许可证。对符合养犬规定的,发给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饲养幼犬的,应当在犬龄满3个月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养犬人应当在准养犬繁殖3个月后30日内,将新生幼犬合理处理,确保每户准养一只犬。

相关案例:公园内扑倒遛弯居民 狗主人被判赔千元

2016年10月26日晚6时许,李某与邻居在园区19号楼附近散步溜达,期间,她被姜某所养的大型犬仆倒在地,导致休克;在邻居们的帮助下李某吃了救心丸,之后才慢慢缓过来,最后经120急救车送到附近医院检查。

因双方协商不一致,李某将姜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姜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5000元。

对此,姜某辩称,李某所说的不是事实,他的狗是几个月的小狗,遛狗的时候他也都拴了绳子,李某得拿出证据证明狗扑倒了她咬了她。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姜某作为动物的主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姜某否认是他的狗致人损害,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对其要求原告举证的观点不予支持。

关于李某主张的医疗费1048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主张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因无证据证明该部分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1048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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