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纪委等单位联合制定下发《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强化创建责任,明确问责情形,扎实推进昆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办法》指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各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创建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
《办法》明确,对创建牵头单位组织不力、不建立创建机构、未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未分解工作任务、未督促协调推进、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创建工作任务不达标被点名批评2次以上、测评资料不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等问题;对创建配合单位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不履行创建工作职责、未按照分工制定方案、不明确工作人员和责任、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对创建工作造成影响等16个方面进行问责。
《办法》规定,对存在问题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及时开展问责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任人将被通报或诫勉问责;情节较重的,责任单位将被通报问责,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或者调整职务问责;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将被通报问责,责任人将被责令辞职、降职或者免职问责。
都市时报(记者 李元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