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的嬉笑打闹稀松平常,然而这样的嬉闹也要有一个度,否则伤感情不说,一旦侵害了他人的权利,终得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4月24日,长安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王某、杨某、张某本为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9日,王某同杨某在张某经营的理发店里扳手腕角力,致使其右上臂上部骨折。事后王某以杨某推卸责任不履行救治义务,张某疏于对员工的管理与安全教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治疗费等近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长安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承办该案后,当日就积极联系两被告领取起诉状副本,但被告拒不到庭。经过法官多次耐心做工作,二被告终于在4月17日领取了起诉状副本。
4月24日,我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均表示接受当庭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产生了分歧。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和劝解,鉴于原被告双方本为朋友关系,王某、杨某在事故中双方均有责任,且被告杨某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双方最终经互相谅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告杨某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王某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