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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郑州学校、名胜区拟禁设户外广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8  来源:大河网
核心提示:□记者王磊本报讯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以举牌、摆

□记者王磊

本报讯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昨天,郑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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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不少市民有这样的感受,正开着车等着红绿灯,发广告的就跑到马路中央,敲窗发广告。

为此,《条例(草案)》特别规定: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这一规定,比2月份《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温柔不少。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郑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郑州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征求意见稿显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郑州广告从业者周先生看来,征求意见稿提到“禁止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并设置有处罚条款,但是昨天审议的《条例(草案)》既没有提及“禁止”,也没有设置处罚条款,这说明《条例(草案)》对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更加宽容。

他说,香港是一个广告很多的城市,各种媒体广告铺天盖地,形式多姿多彩,有举牌的、有用易拉宝的、有用废弃的硬纸壳的,让不少游客领略到香港“广告之都”的特有文化。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本身无可厚非,现在郑州存在的问题,是加强管理,避免扰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社说,相比之下,有些广告主,特别是房地产广告主,特别倾向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这种方式看似“简单粗暴”,在短时内能吸引一定的消费者,适合促销,但是不利于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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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江涛说,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户外广告的治理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管理主体不明确,设置规划不统一,管理措施不规范,相关标准不具体,广告设施破损和小广告泛滥等。

记者注意到,在《条例(草案)》中专门有一条,内容就是规范小广告。根据《条例(草案)》,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张江涛说,乱贴、乱发小广告影响城市形象,扰乱管理秩序,是广告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草案)》采取疏、堵、禁相结合的方式,分别规定了治理措施。

根据《条例(草案)》,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违反这一条,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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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根据《条例(草案)》,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

此外,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字、字号、商号、电话、标识。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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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划出户外广告禁区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根据《条例(草案)》,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据了解,下面的情况,也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墙)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

·利用航空器、低空飘浮物

·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

·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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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快举报

根据《条例(草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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