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居民用水价格比城市人饮用自来水便宜?实际情况不这样。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村镇供水水价实际高于城市供水水价。今(27)日,记者从重庆市水利局获悉,今年5月1日起,《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这是重庆首部关于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近年来,重庆加大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已建成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50.91万处,设计供水能力335万立方米,设计供水人口2307万人,供水入户人口1838万人。保障千万群众的用水安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势在必行。
《条例》明确,规模化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定价,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村镇供水水价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因供水扬程高、管网长等客观原因造成村镇供水水价高于城市供水水价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缩小城乡水价差额。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实行城乡同一水价。
农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条例》在贫困区县政策有倾斜。贫困区县(自治县)村镇供水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贫困区县(自治县)脱贫及政策过渡期以后,村镇供水用电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条例》规定,要鼓励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运行管护村镇供水工程。编制村镇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村镇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市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日后村镇居民也将能享受到和城市一样的水质和服务。
《条例》分类确定了供水水质标准。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同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临时停水要提前24小时通知。因村镇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预计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用水户生活用水。
供水水质不合格将被罚款。违反《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