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石家庄市召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听证会,重点围绕即将出台的《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进行听证。
《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规定,石家庄市街道零售点布局,应符合以下距离要求:
(一)石家庄市区三环(含三环)以内路段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二)县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三)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自然村原则上每个村设置1个零售点,户籍人口超过300人的村,在300人的基数上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市区、县城、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服务区设置零售点的,县城、乡镇规模在50个摊位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市区50个摊位设置1个,在50个摊位基础上每增加3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
摊位数量由市场服务中心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8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80户的,在8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
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实际营业面积在500㎡-2000㎡的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餐饮酒楼、度假村、娱乐场所、纪念馆、体育场馆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上述经营单位实际营业面积在2000㎡以上的,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申办点间距的参照物。
部队营区、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戒毒所等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的,须有相关负责人批准并接受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大厅和相配套的服务区(站前广场、出站大厅)设置的零售点各不超过10个,且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米;机场每个航站楼设置的零售点不超过3个,间距不少于5米。
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设置2个零售点。
《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石家庄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于经营卷烟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
(二)各类中、小学及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及儿童活动中心(站、点)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80米的区域内;
(三)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医院内部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卷烟的;
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卷烟的;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违章建筑等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经营场所;
(七)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对在同一地域内的申请人,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规定自2017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9日止。原《石家庄市市区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管理规定》(石烟专〔2012〕43号)及各县(市、区)局制定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河北台记者杜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