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浦敏琦) 4月28日晚,无锡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
按照这一文件,申报价格备案的商品住房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且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同一项目分批报备的,后一批次申报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批次备案价格,且前一批次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尚未出售(无法提供认购书和收取定金电子凭证)或者涉嫌捂盘惜售的项目,后一批次价格备案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后10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每套房屋价格。《意见》出台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遏制无锡市区房价过快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