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2017年最新修订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12年版)实施以来,我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及《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现行《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因此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91条,是自2012年颁布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完善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省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补充完善了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食用农产品销售、散装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对各个环节和难点的监管不留死角;突出对高风险食品的严格监管,明确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生食畜禽血及生食畜禽肉,小餐饮不得进行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售,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加强了监管方式创新,明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并把食品安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者:陈毓钊 来源: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