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生恩不如养恩大”。近日,福建一起收养官司就引起了强烈反响:男子老张收养了7年的弃婴被法院判决归还其生父母。父母遗弃女婴还能通过诉讼要回来?收养的条件是什么?亲生父母遗弃孩子的行为又是什么性质?
4月28日,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
案件回顾
捡到弃婴养7年 亲生父母要求归还
47岁的老张家住福建连城县的一个小村,一直未娶妻生子。
“这里怎么放着一个女婴,是谁家这么狠心?”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张路过村小学,发现一群村民围着一个包裹议论着什么。老张挤进去,发现是一个襁褓中的女婴,他抱起来翻找查看,没有发现任何证明女婴身份的东西。思考良久后,老张决定将女婴抱回家,抚养长大,并取名小芳。
之后,老张尽心抚养,把小芳当成自己亲生女儿。在邻居的提醒下,老张还曾到民政部门了解如何办理收养手续,得知要有公安机关的遗弃证明时,老张觉得麻烦就放弃了。
2015年,小芳已满7岁,跟老张非常亲。突然有一天,自称是小芳亲生父母的林某和杨某找上门来,“孩子是我们亲生的,我们要带回去抚养。”他们同时表示愿给老张一定的补偿。原来,林某和杨某是邻村人,当时因为做生意欠债,在孩子出生快两个月时外出躲债。妻子生育后患病无法照顾孩子,加之经济困难,就狠心把孩子放到学校门口。多年来,两人一直托人打听孩子的情况,现在,他们已经还清欠债,妻子的病也好了,所以想领回孩子。而老张认为自己抚养多年,已和孩子有了感情,坚决不同意归还孩子。多次协商无果,林某夫妻将老张诉至法院,法官三次调解,但老张仍不同意归还。近日,福建省连城县法院作出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也未办理收养登记,必须将抚养多年的孩子归还林某、杨某夫妇抚养;同时,林某、杨某夫妇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此案引起网友广泛讨论。那么,法院判决的依据何在呢?
律师说法
什么样的收养才受法律保护?律师:被收养人、收养人及收养程序均要合法
“老张抚养弃婴情深义重,但必须遵守《收养法》的规定”,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雷敏慧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本案判决并无不当。
“被收养人、收养人及收养程序均要合法。”雷敏慧说,根据《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此外,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这种情况,可以不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在收养程序方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同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老张作为收养人,没有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前往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雷敏慧说,此外,老张与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相差38岁,不足40周岁,也不满足法律要求。
遗弃婴儿是否构成遗弃罪? 律师:情节恶劣才构成遗弃罪
那么,小芳父母是否构成遗弃罪呢?雷敏慧认为,从道德上而言,其生父母无疑应受到谴责,法律上,他们实施了遗弃行为,但尚构不成遗弃罪。
《刑法》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构成遗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互相之间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这里的“扶养义务”是指,夫妻间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等。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就不存在拒绝扶养的问题,也就不能构成本罪。”雷敏慧说,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这种行为还须情节恶劣才能构成此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落,流离失所,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就本案而言,小芳生父母如果将小芳不是遗弃在学校门口,而是人迹罕至的地方,使孩子不可能救助或得到救助的可能性很小,那么就涉嫌构成遗弃罪了。”雷敏慧说。记者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