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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政府采购合同可作信用担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2  来源:中国新闻艺术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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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银携手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政府采购合同可作信用担保


河南省财政启动采购合同融资,政府采购合同可作为信用担保,金融机构据此可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这是我省政银联合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推出的一次全新尝试。


中小微企业因其自身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抵御风险能力差等原因,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良好的发展,是《政府采购法》的政策要求,也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4月28日,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启动采购合同融资的意义在于,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切入点,鼓励金融机构为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这是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遭遇融资难的有效解决途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是财政性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付及时、有保障。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需要到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仅作为信用担保,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银企融资的市场行为,而是通过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管理,对合同签订的供应商资金支付账户进行管控,帮助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放贷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


从目前看,银行、企业对放贷和融资都有需求。一方面,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影响企业发展壮大,迫切需要融资支持;另一方面,银行需要通过放贷经营获取收益。供需双方均有意愿,但金融机构因回款风险大而惜贷、慎贷、恐贷,造成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同时金融机构为保证回款安全,不仅需要中小企业具备一定条件,还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抵押,客观上提高了融资门槛,加大了融资难度。


据了解,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坚持“财政引导、双方自愿”的原则,财政部门为银企双方搭建一个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中标的中小微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采购单位在进行资金申请支付时,财政部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信息,按照合同约定将财政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备案合同约定的账号,使供应商能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目前,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和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正以此模式为试点。“这项工作不久将在全省推开。”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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