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2016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案例报告和典型案例。
省高级法院发布的白皮书显示,去年一年,全省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315件,其中一审案件4027件,同比增长40.8%;二审案件288件,同比增长9.9%;新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20件,全部在审限内结案,当事人无一上诉;新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99件,审结95件,涉案人数214人。 “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疑难复杂程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令新表示。
商标权诉讼保护品牌商誉
作为英语培训的知名品牌,“新东方”被公众熟知。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新东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寄宿学校、培训、图书出版、在线教育、课本出版等。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上述商标。
2015年11月,北京新东方公司发现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使用上述商标,并以北京新东方学校宿州地区代理的名义进行招生。北京新东方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宿州培训中心未经许可将“新东方”作为学校名称的一部分,并在学校大门入口处、广告牌等多处位置使用“新东方”等商标,构成了侵权。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在收到诉状后主动更换了门头,并申请更换学校名称,法院最终酌定其赔偿北京新东方公司8万元。 李令新表示,北京新东方公司系国内知名教育培训机构,旗下“新东方”品牌经过多年发展,已成为国内英语培训的领军品牌。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新东方”用于广告宣传和企业名称等,既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搭乘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在侵权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了符合当地经济与市场实际的赔偿数额,为类似案件指引了裁判思路,亦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网络经济引发著作权纠纷
广州骇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远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是我省首例涉及手机App业务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远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小鹿智游”App的著作权人,该软件采用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与游客手机互动,实现对景点的自主解说,并提供景点周边吃、住、行等电子商务服务。去年6月,骇特公司发现远路公司未经许可,在“小鹿智游”App中使用了骇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导览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远路公司删除“小鹿智游”App中的9幅景点导览图,并赔偿其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
合肥市中级法院认定,骇特公司是涉案9幅景点导览图的著作权人;远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的“小鹿智游”App中使用了涉案导览图,并将软件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使用,构成了侵权。关于赔偿金额,考虑远路公司对骇特公司的损害程度,适量考虑骇特公司的维权支出,酌定赔偿额为8万元。 “智能手机、移动互联、物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各行业产生了深刻广泛的影响,此案诉讼涉及的软件就是当前时代背景下的产物。 ”李令新表示,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着眼于挖掘旅游行业新商机,利用移动网络技术,从事旅游导览手机App软件的开发与运营。在双方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背后,同业竞争因素隐然浮现。在网络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特别应当注重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无异于自造“武功罩门”,将自己置于竞争不利之境。
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广为社会关注,也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难点,主要是商业秘密与企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而侵权手段非常隐蔽,权利人举证十分困难,维权成本很高。
在审理安徽中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汪建国、宁国市生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生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省高级法院认为,案件所涉及产品防尘罩模具的技术文档资料具有实用性,能为中鼎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所涵盖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中鼎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因而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
中鼎公司指称汪建国等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对其证明要求可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宁国市公安局在汪建国电脑中发现了与中鼎公司相同的产品技术文档资料,而且还扣押了4种型号的防尘罩模具,可以认定其使用的商业信息和中鼎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性相同。而汪建国曾在中鼎公司担任项目小组主管,结合宁国市公安局扣押的防尘罩模具,表明汪建国接触了案件所涉及产品的商业秘密。由此,法院认定汪建国等已侵犯了中鼎公司的商业秘密。综合考虑该商业秘密对中鼎公司经营的重要性和汪建国等所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80万元。
李令新表示,本案从商业秘密特点及证据法角度,采取“实质性相同加接触”规则来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有利于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体现了尊重创新、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我省各级法院重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指引和价值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特点及保护要求,在保护范围、力度、强度方面区别情况、分类施策;在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强度与其创新和贡献程度相协调,侵权人的侵权代价与其主观恶意和行为危害性相适应,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