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宁夏环保厅发布《关于火电、造纸行业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公告》,即日起,凡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及制浆、造纸、浆纸联合等企业,须于5月15日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保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总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厂、国控重点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类企业的自备电厂的排污许可证,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征求排污单位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予以核发;其他火电企业、自备电厂及造纸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核发。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承诺书和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申请并获得的正式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数据,获取全国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记者 李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