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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天津!“人地挂钩”为进城落户人口提供用地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06  来源:天津网
核心提示: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陈璠 日前,天津出台《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陈璠  日前,天津出台《关于建立我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为依据,以人地挂钩政策为抓手,通过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改进用地计划安排、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满足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实施意见》指出,坚持以人定地、人地和谐。根据吸纳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指取得城镇户籍的进城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确定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其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建设相协调、就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相统一。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已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权益流转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天津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适度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外环线以内区域,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津南区外环线以外区域按照人均110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东丽区和北辰区外环线以外区域、蓟州区按照人均88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西青区外环线以外区域、滨海新区、宁河区、武清区、静海区、宝坻区按照人均55平方米标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进城落户农民协商回购。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产业发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依据相关规划完成土地整治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土地整治并经验收合格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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