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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头条:国家要求!联网医院“开药”15日内,必须全部注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国家卫计委给虚胖的互联网医院“开药”:15日内,必须全部注销! 说来真巧,就在上周的虎嗅会员周报里,我正好分析了《

原标题:国家卫计委给虚胖的互联网医院“开药”:15日内,必须全部注销!


国家卫计委给虚胖的互联网医院“开药”:15日内,必须全部注销!


说来真巧,就在上周的虎嗅会员周报里,我正好分析了《今年互联网医院都开到17家了,但现在还只是虚胖》,文中提到:互联网医院还不像金融那般严格的限制,而未来民营医院借势互联网医院,缺乏有效监管话,或会出现类“莆田系”危机。

结果今天(5月10日)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发放的《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引爆了医疗界。

该文件39项条例,从4个方面对互联网诊所和互联网医疗服务(本文简称“互联网医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严格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去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本办法颁布后的15日内, 所有互联网医疗机构必须被注销, 按照本办法重新注册,而不是像以前对已经存在的放一马,只管理未来注册的机构。按照方法的要求,大部分互联网医院如果不作出重大改变, 再注册会非常困难。

在虎嗅会员周报里,已经对互联网医院的爆发原因、组合形态、成功标准、发展趋势做了阐述,概括而言:

1.互联网医院数量暴增,杂交为主,各怀意图,冠名大于实质。

2.互联网医院爆发的两大原因:第一,在线问诊、线上挂号人群积增,线下医疗服务闭环亟需形成;第二,政策红利刺激。

3.互联网医院,效率优先的前提是医疗资源的重新分配,目前还在表面。

4.互联网医院真正成功标准——迎合医改“腾笼换鸟”破除“以药养医”的旧体制。

5.互联网医院的下一个阶段会是“智慧医院”,互联网医院的三大发展趋势:一切医疗信息云端共享;大众健康管理常态化;医生只有执业平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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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近两年的互联网医院数量爆发,曾受到“政策红利”刺激: 200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启动新一轮医疗改革,其中要求在医院中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2015年,国务院又发布了《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到:“到2018年在健康医疗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

此次,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并不意味着对“互联网医院”发展趋势一棍打死,用政治正确的话说,“及时给互联网医院发展乱象明确的底线,对入门门槛进行了规范。”本质上就是给当前“虚胖”中的互联网医院开出了一剂猛药!

而“药后副作用”:必然加速了互联网(移动)医疗创业公司的洗牌,“杂交”线下医院冠名“互联网医院”提升估值空间的捷径将不复存在。

以下为《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意见的函》中对互联网医院影响较大的条款摘要:

第四条 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七条 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未经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布相应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审批虚拟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互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活动。

第十条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由医生开具电子处方并经药师审核。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时,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

第二十条 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诊疗活动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在本机构职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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