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制约云南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优化我省投资环境,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省政府近日发布《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并改善金融服务,落实有关财税政策,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措施》提出,我省将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进一步开放油气、配售电、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国防科技等行业和交通、水利、电网网架、环境保护、市政等基础设施领域,吸引民间投资参与建设。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各类投资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完善民间投资进入社会服务领域的配套政策,化解民间投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
深化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除省内跨地区、跨重点流域(主要河流)或需要省级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国家和省级核准的项目外, 核准权限一律下放到州、市。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修订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打通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
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高民间投资在PPP项目中的比重,简化PPP项目审核程序,鼓励民间投资以资金、技术、股权等资源,会同国有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能源、城市基础设施、教育、卫生、养老、特色小镇、旅游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运营。在部分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领域, 国有企业股权占比不能达100%, 要按照不同项目的收益情况,确定民间投资比例,并鼓励民间投资参与设立PPP基金。
此外,创新政府性资金引导方式,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加大间接融资支持力度,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 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
落实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通过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办法、强化项目用地保障、降低物流成本、优化改扩建项目环评管理、规范融资服务中介收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等措施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云报全媒体记者 杨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