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吕世成
云南网讯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修订已列入2017年昆明市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按照《<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立法工作方案》的要求,由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起草了《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昨日,昆明交警对征求意见稿举行了听证会,16名听证代表各抒己见。其中,一名代表建议“公厕旁可设置临时停车位,以解司机和乘客内急”问题。昆明交警答复:这个建议提得好,将在条例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体现。
【修订背景】
阻碍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对城市规划建设及施工项目缺乏必要的交通影响评估,以致项目建成后对道路造成无法消除的影响。
电单车这一数量庞大的代步工具,在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同时,对通行安全畅通也带来极大的压力。
老年代步车发展势头迅猛,管控乏力。电单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非法营运等行为违法成本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相关法规明显滞后
2005年,《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并于2011年和2015年作了两次小修改。但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同时,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云南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需要结合昆明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并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采取“废旧立新、全面修订”的形式。条例共计九章,121条,分别就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法律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
【修订意见】
电单车违法行为除了处罚还要参与志愿服务
只有通过评审进入昆明市准予注册登记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才允许在昆明市销售、注册登记。工商部门负责电单车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查处和关停。
电单车违反道路通行管理规定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参与交通志愿服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及警示教育。
老年代步车明确属于机动车 杜绝在昆明销售
明确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规定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的机动车,不得在昆明生产、销售。工商部门应当严把监管关,杜绝老年代步车的销售。
拒不配合检查最高罚款5000元 吊销驾照并拘留
加大对非法营运的处罚力度,同时规定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拒不配合警察检查、调查,采取锁门窗、冲卡或弃车逃跑等手段阻碍警察履行职务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可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买分卖分 卖分者罚款扣证 介绍人最高罚2万
对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代表建议】
听证代表张楠:建议公示停车泊位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减少乱收费现象。
听证代表沈竞舟:对于电单车非法营运,意见稿中没有相应条款和处罚措施,应该明确。
听证代表郭先梅:几天前坐出租车时,司机想上厕所,但很难就近找到临时停车泊位,只好忍着。能否在公厕旁设置临时停车位,方便司机和乘客解决内急问题。
听证代表钱女士:对于电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太轻。
听证代表肖女士:要管好电单车,相关部门就不能允许超标车入昆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