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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云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至10月共批捕1438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云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至10月共批捕1438人昨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云南省检察院、西山区检察院联合在昆明金碧广场启动
原标题:云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至10月共批捕1438人

昨日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云南省检察院、西山区检察院联合在昆明金碧广场启动全省检察机关“12·4”国家宪法日法律服务周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368件1438人,审查起诉158件1378人,云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省检察院检察长李宁出席了启动仪式。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沈曙昆在启动仪式上说,自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准确、有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云南检察机关将以此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将专项斗争继续推向深入,形成建设善美云南的强大合力。

典型案例

西双版纳 扫除跨境“恶势力”

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濮某某、姜某等人利用在缅甸第四特区形成的便利条件,欺骗、引诱多名中国公民到缅甸赌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过程中让多名中国公民以签单方式欠下高额“赌债”,之后濮某某等人又以索要“赌债”为名,非法拘禁了多名中国公民。在索要“赌债”期间,濮某某等人还对中国公民进行辱骂、殴打,侵害了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

经侦查机关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有组织的团伙犯罪。整个团伙中,濮某某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姜某负责介绍人员到赌场参赌,施某某则受濮某某的领导,负责拘禁欠“赌债”的中国公民。

案件审理后,勐海县法院认为,濮某某等3人已经形成跨境“恶势力”犯罪团伙。为保护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结合案件事实,社会危害等情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濮某某、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两年。

大理 “振川帮”成员被判刑

2016年,胡某某在自己的手机上以快手短视频App为平台,先后网罗了多名“两劳”(即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一个名为“振川帮”的团体组织。胡某某自称“大哥”,领导着一群听命于他的“小弟”,而这些所谓的“小弟”就是那些“两劳”人员。

从2016年8月到2017年5月,在鹤庆县黄坪镇,胡某某经常纠集他的“小弟”,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了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在鹤庆县黄坪镇区域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今年10月12日,云南省大理中院,以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组织卖淫、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故意伤害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胡某某及其组织团伙的其他成员两年至1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红河 19名涉黑成员获刑

在红河州金平县正丰大酒店以及正丰夜总会,刘某某纠集李某某、普某某等19人,形成一个有组织、有明确分工的恶势力团体。刘某某等人通过安排工作、发放工资、支付打架赔偿运行团体,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从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长期欺压、残害当地群众,破坏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使当地群众的日常生活缺乏安全感,对金平县金河镇辖区、铜厂乡矿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力。

金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是该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起到决策、指挥、管理作用,是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该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等多重罪行,判处刘某某总和刑期40年零6个月,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涉案组织成员被判1年零6个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楚雄 7名“菜霸”被判刑

2013年,在楚雄元谋县蔬菜上市交易期间,以宋某某为首,莫某某、张某某等7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元谋县蔬菜交易市场横行霸道,非法取财,扰乱社会治安,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元谋县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经公开审理,今年7月6日,元谋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被告人获得1年零两个月至两年零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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