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正式施行。这是马鞍山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让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至此,省十二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报批法规56件,立、改、废地方性法规69件,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
紧扣时代发展脉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贯穿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一条清晰脉络。在全国较早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落实“单独二孩”政策、细化“全面二孩”政策,及时启动立法程序废止《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在全国省级立法层面率先制定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圆满完成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2013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
创新,是地方立法活力的源泉。我省不仅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预防职务犯罪、林权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大批具有安徽特色、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法规,更有不少创设性条款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将“推动军民融合发展”写入地方性法规、率先通过立法确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调查令制度、在立法中创造性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
直面社会热点、回应百姓关切,是我省地方立法的一大显著特点。在全国较早制定学前教育条例,从国民教育体系的源头上维护教育公平;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进一步强化了法治保障;及时修改地方性法规,为物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出“药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紧紧抓住水、气、土壤、食品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快地方立法进程。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修改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审议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为百姓“量身定制”。
立良善之法,在于以民主的力量确保立法的质量、以立法的严谨保障法治的科学。 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格局。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率先实施立法协商制度;依照程序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对立法中部门间争议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随着民主、开放、包容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地方立法的系统性、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真正实现了“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专题】砥砺奋进的五年 安徽勇闯领跑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