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四川 » 正文

全球报道:成都!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要遭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要遭起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房管局官网获悉,6月1日至11月30日,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
原标题: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 要遭起

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房管局官网获悉,6月1日至11月30日,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四部门将对成都限购区内的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进行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检查,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根据分工,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牵头协调,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广告、合同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部门负责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炒房炒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显示,房管部门将检查21项、工商部门7项、价格部门和公安部门各4项。对存在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主要负责人、暂停合同网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绝不姑息。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衔接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管部门重点检查21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假借装修名义变相涨价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委托未备案的房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不通过全市统一的网签系统网签商品房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预售、现售)合同。

◎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虚报装修费用,假借装修名义变相涨价。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没有执行预售资金监管,违规使用预售款。

◎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对经纪机构(中介)

◎未办理备案而从事经营。

◎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的商品房,或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发布虚假房源,囤积房源恶意炒作,与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项目及收费标准。

◎强制交易,低买高卖赚取差价。

◎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公安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证明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唆使、协助当事人伪造户籍、社保、婚姻、贷款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政策牟取非法利益,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资格。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捏造市场政策变化谣言,在微信、微博等媒体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炒卖房号,制造 “恐慌”气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暴力阻挠或暴力威胁有关部门执行公务。

工商部门重点检查7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在广告中承诺房屋投资有回报

对开发企业

◎未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发布广告。

◎预售、现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捆绑销售,或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服务价格。

◎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对服务和产品作虚假宣传。

虚假广告重点包括:

发布广告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

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内容;

对规划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

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对经纪机构(中介)

◎无照经营、利用自制合同不公平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权利。

◎通过伪造、变造合同,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担保,伪造、变造或以作废的文件等骗取购房者订立合同等合同欺诈行为。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价格部门重点检查4项违法违规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经纪机构不按规定标明收费标准。

◎通过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操纵市场价格等。

◎开发企业违反一房一价规定,标价外加价售房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虚构原价,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进行价格欺诈。

○相关新闻

两家中介违规被通报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房管局网站了解到,成都上达飞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无产权证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成都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随意扣留业主产权证等违规行为被辖区房管局通报。

据了解,成都上达飞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1世纪不动产加盟店)未核实委托出售房屋是否取得产权证书,违规为该无产权证房屋提供经纪服务,促使买卖双方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居间服务费的行为。锦江区房管局责令其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及欠条原件,上报市房管局关闭其网签权限,并给以信用记减分处罚。

成都家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他人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随意扣留业主产权证,导致业主不能正常交易。金牛区房管局对该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叶伟、李志颖予以通报批评,责令该公司5个工作日内到金牛区房管局配合处理业主投诉。

成都晚报见习记者 闫宇恒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