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县级或建立抗旱督察体系 干旱灾害分四个等级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抗旱条例(草案)》(下文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审议。
有专门委员会和基层有关部门提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求“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专门制定了国家防汛抗旱督察的规范性文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关于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督察机制的原则性规定,以便与国家的相关制度衔接。法制委员会采纳该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建立抗旱督察体系,完善抗旱督察工作制度。
旱情等级是决定启动抗旱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前提,法制委员会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规定,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依法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急响应措施是抗旱的关键,根据不同旱情等级,条例草案中应急响应措施不够具体、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结合我区应对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一些切实有效且更加严格的抗旱应急响应措施。如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除采取应对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的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与干旱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下列措施:(一)在保证水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适量取用水库死库容水量;(二)实行临时阶梯水价;(三)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四)限制市政环境用水。(记者 冼妍杏 通讯员 刘让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