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近日,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共同出台关于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补充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另行参加的补充性工伤保险。
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生活护理补偿金。
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前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记者 王智芳 实习生 娄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