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7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开始实施。
经过修订的《条例》从名称上把原《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中“管理”二字删掉,体现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由以前单纯的“管”转变为对旅游活动的服务和指导。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突出强调了旅游发展在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旅游规划和资源开发的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条例》还对《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劳动法》已规定的条款进行部分删减。
《条例》的修订实施,对积极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内蒙古丰富的旅游资源,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旅游市场、维护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旅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6年5月30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条例》进行了部分修正。
2017年2月8日至9日,内蒙古旅游发展大会在呼伦贝尔隆重召开。会议印发了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和“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强调要把加快旅游发展作为富民强区、转型升级的大战略,要明确主攻方向,全力推进内蒙古旅游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王占义 王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