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31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1996年6月1日,《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开始颁布实施。至此,自治区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全部出台。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在历史上居住地域相邻交叉,有着许多相同的文化,人们习惯称之为“三少”民族,“三少”民族自治旗是我国仅有的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
鄂伦春族的桦树皮制作技艺、兽皮制作技艺、篝火节、传统说唱艺术摩苏昆,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鄂伦春族民歌“赞达仁”被列入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撮罗子、民族服饰、萨满舞等十多项传统技艺也分两批被列入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鄂伦春自治旗境内的拓跋鲜卑遗址嘎仙洞早已被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6月18日,是鄂伦春族的“篝火节”,这是纪念鄂伦春民族敬火、用火、游猎历史的传统节日。2007年,鄂伦春自治旗被证实为第四纪冰川遗迹地区,其历史保护价值再引关注。
内蒙古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交往融合的重要舞台。70年来,内蒙古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了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3个少数民族自治旗和19个民族乡。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都确保有少数民族代表参政议政;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负责人均由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截至2015年,共制定和批准了近565件地方法规,对充分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保障各民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发挥了巨大作用。(王占义 王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