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做出了七条规定,包括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华赛”等在内的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
未取得办学资质的教育咨询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
《公告》指出,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或摆放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未取得办学资质的主体(含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的公司)不能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业务。
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收费,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费。
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员证、艺体辅导员证等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课。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等做出保证性承诺
《公告》要求,培训机构的课程项目、入学条件、班额和学位,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并长期公布。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育,除寒暑假外不得招收义务教育段学生全日制学习。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应免试入学,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不得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的考(测)试成绩、名次,严禁向第三方提供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
《公告》对各类赛事也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学前、义务教育段学生参加区域性、跨区域性统考、联考、排位,不得举办、承办、协办以及组织、诱导学生参加包括“奥数”“华赛”等在内的所有非政府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学科竞赛、考级活动,不得为上述竞赛或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考务服务等,不得“以考(赛)促(代)销”任何资料和商品。
同时,招生章程及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表述清晰、规范,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宣传广告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征集15名志愿者作为观察员
市教育局拟征集15名志愿者,作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市民观察员,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有效整改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突出问题。市民观察员报名邮箱407008675@qq.com(附个人简历及有效联系方式),报名截止日期2017年6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