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休假,农民工照样可获赔偿。近日,杜师傅等6人来到开福区人民法院,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取公司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约40万元。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杜师傅等6人为湖南某机器公司提供劳务,但用工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了最后3个月的工资。按该公司规定,工人每年可享受9天的年休假,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杜师傅等人要求公司补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杜师傅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湖南某机器公司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规定,工人们应享受年休假等待遇,每年9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200%计算,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判决湖南某机器公司应支付6名工人所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约人民币40万元。
今年判决生效后,湖南某机器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杜师傅等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某机器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于5月23日依法将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至此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今年以来,开福区人民法院针对劳动争议纠纷、刑事附带民事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开展了一系列集中执行行动,共执行案件1898件,执结标的额6.4亿元,其中涉农民工工资3896.5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