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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三人强迫顾客美容被判刑 被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6  来源:中华网
核心提示: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一些商家却利用女士的爱美心理强迫交易。市民对此应提高警惕,必要时报警求助。昨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一些商家却利用女士的爱美心理强迫交易。市民对此应提高警惕,必要时报警求助。昨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则案例,3名被告人因强迫顾客接受美容项目构成强迫交易罪获刑。

免费体验遭“毁容”恐吓

2016年4月17日,柳州市民李女士路过飞鹅路南一巷,发现这里开了一家名为“伊萨贝尔”的美容生活馆。因为新店开张,美容馆的工作人员正在向过路的市民进行推广活动。

美容馆工作人员声称可免费参加活动,李女士看到其他人也在体验,便跟随导购员进到店内,并接受了店内的免费排毒项目。

然而,在美容师将“排毒膏”涂抹在自己脸上后,李女士发现涂抹过的部位与未涂抹的部位形成明显差异,并伴随有刺痛感。看到李女士的顾虑,美容师当即表示,李女士的皮肤本身存在问题,如果不使用店内的护肤品会留下疤痕。

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在店内办理了会员卡,并购买了美容产品。之后,李女士发现不少和她一起被拉进该美容馆内体验的女士,均不同程度出现了面部不适,也都被店内工作人员以不用护肤产品就会“毁容”的言辞恐吓。

于是在一周后,李女士和其他几名消费者一起报了警。

危言耸听强迫顾客消费

2016年4月26日,公安人员来到涉案美容馆,当场将店内的工作人员黄某、朱某控制住。次日,美容馆的老板李某也在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

经查,2016年4月16日,李某、黄某夫妇在柳南区飞鹅路南一巷开设了这家“伊萨贝尔”美容馆,黄某负责店内收款、刷卡、记账等财务工作,李某负责承租门面及住所、发放工资,并招募了朱某和隆某(另案处理)为美容师,招募张某、李某、童某、盛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导购。

在经营过程中,导购人员在柳州市飞鹅路以免费洗脸等为由,将顾客招揽至店内。朱某等美容师以免费排毒为名,将“排毒膏”涂抹在被害人脸上,然后用仪器按摩涂抹过药膏的部位,使涂抹过的皮肤形成黑点或发暗,与未涂抹的皮肤形成明显差异,后以如果不使用店内专用护肤品会留下疤痕或无法清洗等方式恐吓其进行消费。

当发现被骗顾客有消费能力时,美容师会推荐被害人免费检测皮肤,店长或者美容师会用牙签沾上墨汁在其面部点上黑点,称必须使用店内产品才能去除,迫使顾客接受皮肤护理服务并购买店内的美容产品。美容师还会趁对顾客进行皮肤护理之机,将“辣椒膏”涂抹在其面部,使其产生刺痛感或灼热感,谎称其皮肤缺乏免疫力、恢复力或过敏,恐吓其必须使用店面产品进行护理,否则皮肤会无法修复或者损坏,迫使顾客花高价购买美容产品,并付费办理会员卡。

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迫使顾客消费,从而达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目的。

3人因强迫交易罪获刑

事后,李某等人按约定比例分成,在店面成立后的10天里,该店面共强迫8名顾客消费,交易数额共计2.3万余元。其中,朱某在担任美容师期间,先后强迫了唐某、覃某、丘某、何某4人消费,交易数额1万余元。

2016年11月,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李某、黄某、朱某起诉到柳南法院。案件审理期间,李某、黄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朱某认为自己是从犯,应从轻处罚。

最终,柳南法院认为3人采用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3人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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