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
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基本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等重要作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合起来是3%的费率。
2015年3月1日起,湖南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从2016年5月1日起湖南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5%,其中:单位费率由1.3%降至1%,个人费率由0.7%降至0.5%。
此次,湖南再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再次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期满后再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相应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在做好降费率工作的同时,要充分保障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有效防范失业风险,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切实加强基金使用监测和绩效评估,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