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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临时车牌案在沪宣判 五名涉案人员分别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11  来源:世界文化艺术管理官网
核心提示:近年来,随着参拍人数不断增加,上海车牌中标率呈下行趋势。许多车主屡拍不中后,只能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牌)作为过渡

近年来,随着参拍人数不断增加,上海车牌中标率呈下行趋势。许多车主屡拍不中后,只能用临时行驶车号牌(以下简称临牌)作为过渡,由于外地临牌限制多,上海临牌只能核发两次,每次有效期不超过15日,一些人便动起歪脑筋,意图通过制售假冒临牌牟取不法利益。今日(6月1日)下午,上海一中法院对一起伪造临牌案作出终审宣判,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五名涉案人员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执勤民警查获假临牌 顺藤摸瓜挖出犯罪团伙


2016年4月13日8时许,G60沪昆高速枫泾收费站执勤民警在对一辆未悬挂车牌的入沪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主持有的临牌为伪造临牌。经询问,该临牌是车主从浙江某4S店李某处购得。公安部门顺藤摸瓜,挖出一个地跨沪、浙、湘三地,“印制、推介、销售、寄递、使用”全链条、全环节的伪造、买卖临牌犯罪团伙。


民警经调查发现,2015年6月起,赵某开始从陈某的制假窝点处购买大量空白临牌、机动车登记证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多枚印章,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通过伪造、自行加盖公章、套打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有效期等方式,伪造临牌并销售给下家胡甲、胡乙等人。此外,赵某还将从陈某处购买的大量空白临牌加盖公章后销售给胡甲。胡甲、胡乙、郑某、徐某系一家人,经营着与汽车业务相关的销售工作。其四人借助业务之便,通过各种网络途径,获取并打印客户身份、车辆信息,将“假临牌”成品贩卖至汽车销售公司,黄牛及个人客户,从中牟利。


2016年4月,胡甲、胡乙又一同至浙江省杭州市,从施某处购买大量空白临牌,由胡甲、胡乙负责联系客户、收取钱款、发送快递,郑某、徐某调试打印模板、套打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有效期,伪造临牌并销售给他人。枫泾收费站查获的假临牌即为胡甲、胡乙通过李某销售给车主。


伪造临牌2万余张 团伙成员悉数获刑


案发后,公安部门共计查获盖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临牌近22000张,盖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印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36本,以及各类印章65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胡甲、胡乙、郑某、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据此,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参与伪造证件、印章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节,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胡甲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胡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审法院:伪造临牌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判决后,胡甲、胡乙不服,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至上海一中法院。胡乙另辩称从其暂住地查获的临牌是其停止伪造、销售后存放在那里的,该情节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胡甲的辩护人还认为机动车号牌属于标志范畴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不应认定胡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号牌由文字、字母、数字等组成,起标志、标识作用;而临时行驶车号牌,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其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具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作用,兼具行驶证的属性,可视作为车辆的临时号牌与临时行驶证,牌证合一。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达到一定数量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予以处罚。而胡乙为获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大量购买伪造的临牌,并将其中部分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既遂,故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据此,上海一中法院裁定驳回胡甲、胡乙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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