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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男子出走20年后现身 要求妻女补偿260万卖房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5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丈夫“死亡”20年后现身,要求妻女补偿260万,背后有什么隐情?1996年,田先生外出打工时,女儿还未满8周岁,妻女自此与

原标题:丈夫“死亡”20年后现身,要求妻女补偿260万,背后有什么隐情?

1996年,田先生外出打工时,女儿还未满8周岁,妻女自此与他失去联系。4年后,妻子熊女士起诉二人离婚,获法院准许;11年后,经其女儿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田先生死亡。

但事实上,他并没有真的“死亡”。2016年,离家20年后,田先生“亡者归来”回到上海,却发现原先承租的公房已经易主,两位亲人也不知所踪。他一纸诉状将妻女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照公房的目前市价补偿自己260万元。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两被告向田先生支付补偿款15万元。田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打工失联被宣告死亡

一家人再见竟在法庭

田先生诉称,其与熊女士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一家人租住在杨浦区嫩江路上一处公房里,承租人为田先生。1996年,他独自一人前往外地打工,此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00年1月,熊女士起诉离婚获得法院准许。2007年10月,田先生女儿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法院于一年后判决宣告田先生死亡。

但是,田先生并没有真的“死亡”,而是一直在外地。“离家后,我先后到深圳、湖南、新疆、北京等地打工,但没有取得任何成就,所以一直没有回家。”他说。

2016年8月,他回到上海,才发现自己“被死亡”了,户口亦被注销。不仅如此,一家人原先租住的嫩江路房屋也被出售,无法联系上熊女士及女儿。2017年5月,经田先生申请,法院撤销了宣告其死亡的原判决。

田先生了解到,自己被宣告死亡后,女儿取得了该处房屋的承租权,之后妻女又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屋产权,并在2009年将房屋出售给他人。考虑到自己“年事渐高,又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田先生遂将熊女士及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照目前该处房屋的市场价值支付自己相应补偿款260万元。

20年来母女相依为命

卖房款用于生活学习

庭审时,熊女士及女儿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一方面,田先生作为一家之主,外出打工后就一直没有联系过家人,熊女士起诉离婚、女儿申请宣告原告死亡等均是无奈之举,田先生显然也有过错。另一方面,田先生出走时,其对嫩江路房屋享有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且也只有三分之一的居住权份额,两被告系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承租人资格,在支付相应价款后才合法取得该房屋。

另外,法律规定对于宣告死亡的人,使用权房并非其法定继承财产,故被告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即便需要给予补偿,也是适当补偿,而不能按照目前该房的市场价来计算。事实上,2009年该房出售时的价格仅为45.8万元。

两被告说,田先生离家时,女儿还不到8岁。20年来,母女二人只能相依为命。45.8万元卖房款没有用于购买新的房屋,而主要用于女儿的生活和学习。

母女系正当行使权利

酌定补偿额为15万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被依法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指出,宣告死亡的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本案中,申请宣告田先生死亡,是被告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其没有过错更无恶意,故两被告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使用、管理和处分,不构成无权处分。因此,本案系基于原物返还不能的补偿责任而非基于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权。

如今,涉案房屋原系原告承租的使用权房,但该房屋已于2009年9月变卖,客观上已无法返还。关于补偿金额,考虑到原告自行离家20年,又未及时与家人取得联系,出走之时其女儿尚未成年,确需抚养,卖房款主要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费用,且两被告未以此购房款另行购置房产增值获益。因此,法院综合配房人员情况、该房出售时的价值、原被告有无过错、女儿抚养情况及被告获益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数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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