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通过七大途径、26条意见,强调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帮助企业降杠杆,增强经济的中长期发展韧性和抗风险能力。
杠杆率要适度,
企业才能不为所累
所谓杠杆,最直白的解释即“负债”。在企业的发展壮大过程中,免不了使用杠杆。负债低了,企业的规模能否做大受自有资金的限制;负债高了,企业要将大部分利润用于还借贷资金及利息,而且容易被负债所累。对于企业来说,杠杆率要适度。
在新形势下,一些企业急于做大做强,高杠杆、复杂债务结构的情况并不鲜见。《实施意见》给出了降杠杆的七大途径: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多方式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尊重市场主体、坚持市场化、坚持法治化,是《实施意见》中一再出现并强调的原则。以市场关注度较高的银行债权转股权来说,《实施意见》建立了负面清单。“实施企业要选择有发展前景或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省发改委副主任王汉春说,一些失去市场前景、“僵尸化”、具有恶意逃废债、债转股后有可能增加过剩产能类、债权债务不清晰的企业,不能作为债权转股权的实施企业。
省金融办有关人士也认为,并不是企业要死了,贷款已经或即将成为不良贷款,才想让银行背包袱、搞债转股,毕竟银行也是企业,银行的大部分钱来自老百姓的存款。
目前,我省在市场化银行债转股方面也有一些初步的探索。2014年长航油运破产重整,通过资金现金回收、以股抵债和留债等组合方式,妥善化解了115亿元贷款风险,也实现了2015、2016年连续盈利,银行转股的债权也得以保值增值。2016年舜天船舶采用债务重整和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破产重整方式,走出一条法制化、市场化的以股权抵偿债权的道路,解决了16家金融机构、400位债权人、3.14万中小股东的危机。“舜天船舶”也更名为“江苏国信”,转型成为一家以能源、金融为主业的新上市公司。2016年9月,南钢集团创新增量债转股模式,截至今年3月末,南钢股份资产负债率已由年初的80.19%下降至70.79%,财务指标明显改善,完成了全国首单民营企业债转股业务,开创了国内混合所有制企业债转股业务的先河,去杠杆效果显著。
优化杠杆结构,
企业才能强筋健骨
长期以来,企业融资所利用杠杆主要来自银行信贷。这种较为单一的杠杆结构,带来的问题就是一旦企业发生经营风险,银行选择压贷、断贷和通过诉讼收贷来规避风险,企业进而陷入债务危机甚至停工破产的边缘。
近年来,有关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的呼声不断。一方面是大量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迫切需要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为这种需求提供了基础。《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发展股权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途径,到2020年底,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35%以上。
从江苏来看,坚持鼓励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股权融资,比如我省正在完善上市企业后备数据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与此同时,我省还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比如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天使投资(种子)基金、加大财政奖励力度、鼓励打造金融小镇提升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的金融服务能力等。另外,鼓励银行创新“投贷联动”,鼓励科贷公司、科贷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公司等扩大业务规模,同时引导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和股债结合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服务。
从近两年的实践来看,南京银行投贷联动已经实现落地企业71家,试点股权投资超过1426亿元,授信13.47亿元,撬动信贷资金8.765亿元。江苏银行外部直投完成对706家科创企业的投放贷款余额126.78亿元,与风投机构合作设立了14支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规模超过35亿元。科贷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的企业达到103家,其中1家已在创业板上市、24家新三板挂牌。江苏高投科贷基金已投7个项目,其中2家已在新三板挂牌。
前期的实践,为后续企业降低杠杆率提供了好的经验和基础。
政府做好“店小二”,
服务企业降杠杆
王汉春说,降杠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企业,政府起到适当引导作用,不干预各市场主体的相关决策和具体事务。
高杠杆率,不同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在经济下行期,三角债甚至多角债,拖垮了一批发展前景好、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的企业,对此,鼓励各债权金融机构成立债委会,对债务进行多种方式的清理和整合。
不少企业反映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的资金拖欠现象较为严重,有的已经导致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对此,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尽快支付工程款、贸易款,同时也建议金融机构协助欠债企业和政府设计金融产品以加快清欠进度。
此外,新形势下,企业破产也是市场竞争中难以避免的现象。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破产设置绿色通道,减免费用,缩短审理周期、简化审理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意见》将“妥善安置职工”单独列出,强调挖掘多种方式、多种渠道的就业、再就业,对依法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且确实无法清偿的,给予核销,对于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施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