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颁发《甘肃省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并明确其责任区域。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不允许接种单位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村卫生所(室)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
《办法》明确,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的农村地区,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城镇及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采取定点集中接种模式开展儿童常规接种,交通不便的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使用的疫苗品种、禁忌、接种方法和不良反应,以及第二类疫苗的价格和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对于疫苗采购、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