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庭质证的念斌国家赔偿案再起波澜。念斌的代理律师称,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念斌的伤残鉴定,认为念斌并无伤残,但法院在开庭前未通知念斌对方有专家辅助人出庭,也没通知念斌的鉴定人到庭,“这导致了开庭质证只有对方专家发表意见,而我们没专家出庭,没法平等地反质证”。
这是念斌的新一轮国家赔偿申请。今年1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念斌申诉,念斌针对错判法院的索赔进程已经终结,赔偿数额止步于119万元,但最高法称可另向公安机关索赔。此番念斌新申请的国家赔偿,即针对主管看守所的福州市两级公安机关。念斌称羁押期间遭违规使用警械导致伤残,索赔412.85万元。
目前,念斌及代理律师已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开庭,并要求通知此前的鉴定人出庭。法院暂未对这一申请作出回应。
此前赔偿不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
念斌案平反已近3年。2006年7月,福建平潭澳前村发生村民中毒事件,被指是凶手的念斌此后8年4次被判死刑,又3次因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8月,福建省高院终审宣告念斌无罪。
念斌随后踏上申请国家赔偿之路。福建省两级法院均决定赔偿念斌119万元,念斌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今年1月,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福州中院对念斌的119万元国家赔偿。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119万元仅为64万元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念斌一直申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也不涵盖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119万元赔偿确实难以解决实际困难。”念建兰此前表示,这尚不够偿还上百万元债务,更不用说念斌治疗伤残、恢复正常生活面临的经济压力。
对此,最高法在决定书中解释,福州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权,而非生命健康权,故应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赔偿金,而非前述项目;念斌如认为看守所违法使用警械造成身体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为主管该看守所的公安机关,而非福州中院。
按照国家赔偿法,如果念斌被确认侵犯了生命健康权,他才可申请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若造成残疾,方可索赔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念建兰认为,念斌的生命健康权显然也受到了损害。她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念斌左下肢肌力下降、八级伤残,且该状况与“2006年至2014年期间被使用工字型手铐、脚镣进行羁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报告由代理念斌案的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单方委托。
2月17日,按照最高法决定书的建议,念斌以福州市公安局、平潭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向福建省高院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前述公安局为羁押念斌的两个看守所的主管机关。
念斌家属称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出庭
念斌此次向福州市两级公安机关索赔412.85万元,包括伤残赔偿金57.35万元、医疗费17万元、后续治疗费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绝赔偿的伸冤费用、误工费等268.5万元。
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就该案进行开庭质证。福州市公安局请了一名来自湖北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
记者获悉,警方专家辅助人出具的《关于念斌伤残鉴定的专家辅助人意见》显示,该专家认为,念斌不存在八级伤残,不宜进行伤病关系评定,此前念斌辩护律师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载明的一些症状、结论缺乏依据或依据不足,均可排除。
也就是说,警方认为,念斌是没有伤残的。这让念斌的家属没法接受,此前,他们多次带念斌赴各地求医,有诸多诊断记录。念建兰称,法官后来告诉律师,福州市公安局5月3日即递交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但法院开庭前“一直没告诉我们对方请了专家,也没让我们通知鉴定人出庭,搞了‘突然袭击’”。
念斌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开庭质证结束之后,念斌随即找到了当初出具鉴定报告的鉴定人,鉴定人看了警方专家辅助人的书面意见之后,认为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不能成立。律师称,若再次开庭,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均愿出庭质证,在专业上做充分说明。
“大部分律师只具有法律知识,不精通法医学知识,无法对鉴定内容发表意见。”念建兰强调,在念斌一方的鉴定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合议庭如果只听一方专家的意见,难以对相关医学专业问题做出准确的认定。
在代理律师看来,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也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这样,法院才能在程序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他说。
目前,福建省高院未对念斌提出的再次开庭的申请作出回应。
念斌申请再次开庭并请求鉴定人出庭
截至发稿,关于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福建省高院尚未作出赔偿决定。但针对平潭县公安局的部分,福建省高院已决定予以驳回。
福建省高院决定书载明,此前,针对念斌提出的平潭县公安局的国家赔偿申请,福建省公安厅已作出《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告知书》,告知念斌应向该局上一级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申请复议。
福建省高院认为,由于福建省公安厅并非平潭县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不属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该告知书不属复议决定。因此,念斌在未依法经平潭县公安局上一级机关复议及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当时我们找福建省公安厅行政复议,是认为平潭县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构成共同侵权,这时是可以找他们的共同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的,这个没有问题。”念斌的代理律师认为,福建省高院直接以程序性的理由,驳回了念斌其中一个国家赔偿申请,而不考虑看守所到底有无违法使用警械、有无对念斌造成伤残等实体问题,“这是不妥当的”。
在念建兰看来,赔偿不是念斌的唯一诉求。
在念斌平反9天后,有关部门再次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限制出入境。念斌的代理律师认为,念斌已被宣告无罪,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警方此举有失妥当。这也被念家认为是阻碍念斌恢复正常生活的现状之一。
念斌的代理律师说,他们目前还在与有关部门交涉,要求福建省高院重新开庭,要求通知念斌一方的鉴定人出庭回应警方专家辅助人的质疑,以帮助合议庭认定念斌是否存在伤残,以及伤残与被使用警械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