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惊呆!厦门男子卖掉千万房产,妻子突然出来说了一句话。。。)
房屋买卖中
房东坐地起价毁约的
大家应该听过不少
这些坐地涨价、临时变卦不卖的房东
也频频成为被告
厦门最近又来了个
毁约进阶版!
这个房东反悔的理由居然是
——老婆不知情!不同意!不卖啦!
起因:丈夫收购房款,妻子拒不过户
这套位于厦门市的房产
价值上千万元!!!
该房产是被告人小展和阿芳的
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1月
购房者小美
与小展、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
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
双方协议约定
小展夫妻将房屋出售给小美,
总价1200万元,
该房屋有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
小展夫妻实收580万元,
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
协议签订后,
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
之后,
小美代阿芳偿还了
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
2017年6月
开发商通知交房,但是,当时阿芳未及时办理交房手续。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后,
2017年8月
小美向小展、阿芳发出律师函,要求小展、阿芳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
不料,小展、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但仍然未交房给小美。
无奈之下,小美向思明法院起诉,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审理,思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小美的诉求。
2018年3月
阿芳、小展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焦点:“配偶不知情”,能当挡箭牌吗?
庭审中,双方围绕
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
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房屋买卖协议书
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
展开了激烈争辩。
阿芳
“我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而不是我丈夫。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
“小展长期在外做事,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而且,她是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属于无效行为。”
小美
阿芳对于丈夫卖房的行为是清楚且知情的,只是因为房价上涨,才故意找借口违约,严重违背诚信原则。购房人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
判决:妻子“应当知情”,要交房赔违约金
丈夫小展签的房产买卖协议
对妻子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一问题,
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
首先,小展、小美均确认,小展在签订协议时,向小美出示了相关证明原件,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阿芳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
其次,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另外,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也没有提出异议和诉讼,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9月的按揭贷款,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
再次,小美购买讼争房屋,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系善意购房人。
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于“应当知道”之情形,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因此,案涉协议对包括妻子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阿芳、小展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厦门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要求阿芳、小展
应向小美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
最终,阿芳、小展与小美
在中院判决后自行和解,
已向小美交房
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说起卖房毁约
大家还记得之前那位
买房没买成居然也能躺着赚到钱?
还一赚就是120万的陈女士?
(戳下图了解)
这样的案例
厦门也不是一两例
但是结果基本都是被KO
违约金都得妥妥交上!
所以。。。
买卖合同一签,
无论你有什么理由,
都不可以反悔,一旦反悔,
就得赔偿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