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评价,两年一考核,政绩考核的指挥棒“绿”起来,老百姓的生态获得感才更强。6月14日,省发改委联合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我省将对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实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如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任务目标有没有实现,老百姓在生态环境改善上有没有获得感?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就是一把衡量和检验的尺子,有利于引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形成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评价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能不能得到发挥,关键在结果应用。我省目标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两年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方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绿色考核的核心是突出公众的获得感。年度评价按照江西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包含地方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七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绿色发展指数。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农业面源污染、雾霾天气比例等能体现公众生态获得感的评价指标。目标考核年为2018年和2020年,考核年的9月底前完成对前两年的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