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等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的长期贫困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此项规定是我省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突破,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低保覆盖面,促进了社会救助从收入型贫困救助向支出型贫困救助的转变。
《通知》将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了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对这部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给予有效保障。同时,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