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加强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在全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
此次大检查采取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自查自纠,盟市、旗县全面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分行业专项检查,自治区党委、政府综合督察等方式进行。检查范围为全区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贯彻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及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情况。检查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自然保护区管理等9项内容。
据悉,自治区党委、政府成立了12个督察组,于6月21日起对各盟市展开督查工作。督察主要采取召开工作汇报会、个别谈话、调阅资料、下沉督查、受理电话举报、督察反馈意见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