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广西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有变化
新增8个病种,报销比例有提高
如果你是一名慢性病患者,这则新闻值得你关注。为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近期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进行了调整。《办法》自7月1日起实行,全区统一,与原北部湾政策相比,广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大大提高。
其中,本次调整将新增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等8个病种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自此全区统一确定29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在这些病种中,有3个病种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提高到3500元/年,增加4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提高到30000元/年,增加1.4倍;血友病提高到30000元/年,增加1.4倍。
此外,基层看病报销比例有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原来是60%,实施新政策后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85%、70%,市三级医院为55%、自治区三级医院为50%。在报销比例提高的同时,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降低,基金起付标准从30元/人月降为20元/人月,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调整待遇的对象为广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政策,可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