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和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从政策上发挥了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作用。《通知》从提升政策的可及性和群众的获得感出发,重点取得了四项突破。
将低保对象由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家庭拓展。《通知》明确,对因遭遇急难事件、重特大疾病等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先通过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如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的长期贫困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科学规范低保家庭收入中老年人赡养费计算方法。针对目前农村老人与儿女不在一起居住情况增多,赡养费难以计算的实际,《通知》对赡养费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实化,规定无判决、裁决或协议的,每个赡养义务人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计算赡养费。《通知》规定赡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不计算赡养费。
推进低保和扶贫部门在救助对象认定程序上充分衔接。《通知》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所在村(居)委会对农村低保和贫困户的申请同时开展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工作。民政和扶贫部门共同开展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为重点的救助对象排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由扶贫部门通过扶贫措施帮助其实现脱贫。
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等四类贫困人群实施重点救助。《通知》将各地的救助方法进行统一,规定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给予重点救助。同时,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