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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西安市企业可为员工 集体承租保障房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6月23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从本月2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可为本单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

6月23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通知,从本月21日起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可为本单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各承租人申请原则上不得少于10套,每套允许多人合租,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

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集团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旨在为规范完善租赁型保障房集体租赁管理,提高租赁型保障房使用效率,落实“产业兴市”计划,减轻企业负担,解决我市范围内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我市范围内各企业组织本单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用工单位为租赁型保障房的承租人,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为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租赁管理、使用管理及退出管理等工作。

企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进行审核

根据通知精神,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由各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申请条件的员工进行审核。集体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员工(即居住人),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务关系稳定,个人月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收入水平, 且本人在我市城六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企业将审核结果公示后可直接向保障中心提出集体承租租赁保障房的申请。保障中心对提供申请的要件及公示结果进行备案。申请要件包括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房屋居住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及居住人签订的《入住承诺书》。

各承租人申请原则上不得少于10套

按照承租人自愿、就近保障的原则,保障中心根据租赁型保障房的区域分布、房源数量等情况,在与承租人对配租时间和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其签订《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租赁型保障房配租实行轮候原则,按申请受理时间顺序依次进行轮候。各承租人申请原则上不得少于10套,每套允许多人合租,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17平方米。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保障中心签订《集体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租赁型保障房的承租资格。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的90%缴纳。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及时全额缴纳合同约定的租金,租金按套收取。承租人负责将居住人信息数据录入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若居住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补录。承租人协助保障中心及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承租的房屋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超出保障范围应腾退住房

租赁合同签订后,企业员工因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超出保障范围,不再符合被保障条件的,应腾退住房;承租人(企业)按规定程序可自行调配具有资格的员工入住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应于新增居住人入住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变更居住人,经同意后,在保障中心调整居住人档案和入住备案手续。

承租人不再承租租赁型保障房或再无符合条件的居住人居住时,承租人应与保障中心解除租赁合同,及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费用。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居住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取租赁型保障房保障资格的,保障中心将督促其限期退回所承租住房,并按住房所在地的市场租金追缴承租人占用住房期间的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及其居住人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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